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他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延长年检,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企业对其报送的年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年检
年检程序(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2)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年检材料进行验收(3)企业缴纳年检费。(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章,并将营业执照副本交回报送材料。填写公司年检报告和企业法人年检报告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年检报告或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一式两份)
2。年度汇总资产负债表
3。年度损益表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营业执照和其他材料一份(二)填写年检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年检报告(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一份。由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企业法人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一式两份。年度损益表(4)审计报告(或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金到位并提交验资报告的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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