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1.三种抗辩权的目的相同:无论何种抗辩权,其目的都在于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交易次序,增进当事人之间的协作。
2.三种抗辩权的适用范围相同:三种抗辩权均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并且是因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权利效益相同:此三种抗辩权均属于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行使方式相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此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主动援用。当事人如不行使此项权利,又不履行自己义务,即应负担逾期违约责任。
一、履行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是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有: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我国法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什么
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指双务契约中当事人之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提出自己的给付之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须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而它适用于双务合同,而不适用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行债务时,须自己已为履行或提出履行,否则,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
全文72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