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个机构可以决定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条例的规定决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的,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应当报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二、免除行政拘留条件
免除行政拘留条件如下: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行政拘留必须要通知家属吗
行政拘留必须要通知家属。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n(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n(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n(三)七十周岁以上的;\n(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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