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离婚,原则上彩礼不退。
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另一种是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这两种情形之下,即使在双方之间缔结了婚姻关系,离婚后彩礼也应当返还。
虽然登记结婚,但没有共同生活,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并没有开始,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此时应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前提,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低保线以上,中低收入线以下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
虽然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并不意味着彩礼会如数返还。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返还数额时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彩礼数额的大小、过错大小等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比例。
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因为彩礼的给付本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现实结婚为条件,然而双方并没有结婚,致使男方给付彩礼的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当然应当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实际共同生活的,法官会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情况,酌情判决减少部分返还款项。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应当区分是一般的恋爱赠与还是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
司法实践中,对于给付的大额转账、房屋、汽车等大宗财物,已经超出了双方日常交往的范围,通常会结合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基础、有无见过双方父母、达到谈婚论嫁的程度等,来判断两人达成的赠与合意是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最终确定赠与财产是否属于彩礼,构成彩礼的,赠与方才有权要求返还,当然是否全额返还,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就应视为一般的赠与行为,无须返还。
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性,一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如烟酒、衣服、挎包、手表、化妆品等礼品,或者为共同就餐、旅游等支付的未超出日常人情往来范畴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开支,可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结婚后离婚彩礼退不退
结婚后离婚彩礼不一定需要退。除非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男方婚前给付彩礼以至于导致自己之后生活困难,那么男方就可以在诉讼离婚时要求女方退还自己给付的彩礼,法院对于男方的请求也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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