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涉及的帮信行为所造成的资金流转总额仅达到了五万元,而尚未超出法定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的上限,那么这类情况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情节严重”之定义,因此也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获取了五万元的非法收益,则意味着已经触及了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红线,这便被视为“情节严重”,需要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并且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时,却依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要情节严重,就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制裁,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对于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将对该单位处以罚金的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在存在前述两种行为的前提下,如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名与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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