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继承权是指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法典的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1.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而子女也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3、依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子女的范围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婚生子女,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不论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3.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4.对于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对养子女的继承权有以下两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对养父母及养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另一方面,对其亲生父母及亲生父母的亲属,养子女不再享有继承权。
5.只有在继子女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情形下,其相互之间才成立拟制血亲,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相互间有继承权。
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不成立拟制血亲,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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