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赔偿协议
时间:2023-05-31 14:59:45 4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甲方:徐,女,1964年月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系陶之妻

陶,19年月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陶之兄

乙方:

2010年2月4日中午13点30分左右,陶某等人搬运许多水泥土砖块和石块作为障碍物阻断舒某工厂进出道路。为排除障碍,舒某开动挖掘机欲将道路上的障碍物清开。在清理障碍物过程中,因操作挖机不当,挖机的甩兜将站在障碍物旁边的陶某甩伤,受伤部位为左大腿。陶某受伤后,舒某随即用自己的车和组织人将伤者送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因失血过多等原因抢救无效,陶某于2010年2月5日5时左右不幸身亡。现双方本着诚实、友好的态度,就此次事故的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故发生后,舒某随即报了警,同时对伤者陶某作了积极的抢救。

二、经双方一致认可同意,乙方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子女扶养费、老人赡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总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

三、乙方于2010年2月日付甲方赔偿款元,余款元在2010年2月日前一次付清,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条。

四、甲方在收到第一笔赔偿款后,应即行尽快处理陶某的后事,因抢救陶某的医院救治费用由乙方支付,自签本订协议三日内的遗体冰冻费由乙方承担,其他费用由甲方从丧葬费中支付。

五、甲方方在收到第一笔赔偿款后,因处理此次事故中甲方的所有人员,不得再行到乙方厂房或相关场所聚集。

六、因此次事故的发生系舒某操作挖机不当造成,乙方得到赔偿款后得到相应的抚慰,甲方相关人员在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做出对舒某不利的夸大、不实陈述;同时,在收到全部赔偿款后自愿向公安机关出具《请求书》,请求减轻或免除舒某的刑事责任。

七、乙方收到赔偿款后,陶某妻子、直系或旁系亲属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请求,也不得再行向司法机关提出任何民事赔偿请求。

八、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不履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总赔偿款20%的违约金。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自签字按印后立即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按印)乙方签字按印

2010年2月日2010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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