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合伙解散后怎样处理合伙财产的分割问题
个人合伙解散时,财产经过清算后进行分割。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最后,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二、合伙公司会在哪些情况下解散
下列情况合伙公司会解散:
1.合伙公司只有一个合伙人,已经满三十天;
2.合伙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3.合伙公司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公司债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的承担办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则是以其全部财产来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n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n(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n(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n(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n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