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指在完成股票买卖之后,即要进行股票和资金清算及交收环节的具体明确的时间点。
若投资者对于这个交割流程存在任何疑问或者异议,有权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相应的申诉或者声明。
而过往的实践经验中所涵盖的各种不同类型的交割方式之选择,也是影响到结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所谓交割,其主要体现的便是在结算过程之中,投资者和证券商之间进行的资金清算工作。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上海交易所以及深圳交易所的所有上市股票(除了B股以外)的交易活动,包括A股、基金以及债券等品种在内,皆实施了T+1的交割体制。
所谓T+1制度,其含义在于当日购入的股票无法在同一天内进行售卖行为,而关于资金收付以及证券交割方面的事宜,也仅能在成交日的次日进行,而无法实现当天下班后将资金从账户中提取出来的愿望。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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