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所携带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中国各宗教坚持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构成危害的内容;(2)所携带的宗教用品接收单位是我国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3)经有关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同意。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地点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53号省民族宗教厅行政服务窗口205房间
五、办理时限
六、办理机构
省民族宗教厅
七、办理费用
该事项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经有关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宗教社会团体同意,并经当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认可,外国人可以根据有关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项目或协议,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符合上款规定和海关有关规定的宗教用品入境,海关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国家宗教事务局的证明予以放行。《河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国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宗教教职人员到国外留学或者进修,需经省有关宗教团体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批准。
文章来源: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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