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制造假币1.95亿,主犯张某一审获死刑。6月21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等伪造货币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与吴某、林某、吴某、吴某铭多次商量建印刷厂制造假人民币以牟取非法利益,并共同出资40万元,由张某负责选厂,采购印刷机械设备,聘请印刷工人等。由吴某提供资金、印刷假人民币的菲林片、纸张、特种油墨等。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张某组织张某林、杨某等人三次共生产假人民币共计1.95亿元。张某分红得20万余元,杨某、张某林分别获取酬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林、杨某以营利为目的,仿照人民币面额、图案、色彩等,非法制造人民币,冒充真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某明知张某成印制假币仍为其提供场地,故张某、张某林、杨某、崔某的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制罪。被告人刘治平帮助张某林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在伪造假币共同犯罪中,张某提出犯意,出资、购买设备、组织人员、提供技术,其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林、杨某操机印刷假币,亦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崔某为生产部分假币提供场地,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张某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张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张某伪造假币数额达1.9亿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法律规定,一审以伪造货币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窝藏罪判别处刘治平管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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