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但有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下列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三、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四、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五、如果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则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
1.民事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2.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期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若给予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4.人身伤害中,当时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未发现的,从确诊日起算。
5.职务侵权赔偿请求,从职务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6.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民事诉讼时效,按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从最后的履行日期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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