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
(一)种植和养殖收入。
(二)从事各种行业收入。
(三)劳务收入。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收入;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安置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八)各类彩票中奖资金、集体分红和股息等;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具体计算方法为:
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
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
人年低保金额=低保标准-家庭年人均收入
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
下列项目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领取的各类优待金、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丧葬费;
(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
(三)在校学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其它补助金、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按规定享受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医疗救助金;
(七)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八)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应计入的其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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