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已分居之后,积蓄通常归属于各自。
众所周知,夫妻在婚姻关系仍然有效时积累的财富,将依照法律被认定为共同拥有。
然而,考虑到夫妻因情感不合而长期分居这一现实因素,期望以平等的立场对此类共有资产进行协商处理,恐怕并不容易实现。
因此,当二人处于分居状态时,男方与女方均有权自主处置自己所获得的财产,我们可以视之为符合常理且合乎人情的做法。
然而,若夫妻重修旧好或最终选择离婚,那么所涉财产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来加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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