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在我国公司法及其解释中,没有对隐名股东一词进行界定和解释。隐名股东是指不披露姓名或者名称,以他人名义向公司出资,享有公司股东权益,但实际股权未在公司章程中登记、公告的公司股东,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虽然在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很少出现“隐名股东”的表述,但事实上,从《公司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公司法》承认隐名股东的存在。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要求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指出,股东因未在工商档案中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工商登记并不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唯一标准
事实上,在我国《公司法》和各级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隐名股东往往以实际投资者的名义出现,第二,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出于种种原因,隐名股东希望把自己隐藏在显明股东的背后。中国法律承认这种现象的存在。隐名股东从现在起能安心吗?不要这样。事实上,作为隐名股东,公司股东的权益是有限的,但他们不必像其他股东一样对公司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
2)显性股东可以对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方行使股权,从而控制公司。隐名股东要行使自己的权益,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
根据外部性原则,公司法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隐名股东不能以名义投资者不具备股东资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隐名股东纠纷引发的纠纷中存在两种利益关系。一是公司内部股东权益,二是公司外部相对人的信托利益。当两种利益冲突时,信托利益的保护应优先于股东权益的保护。在公司外部法律关系中,法院主要遵循外观原则,注重维护公司协会法律关系的稳定,平衡各方利益,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一审判原则为隐名股东在第三人面前设置了权利壁垒,使隐名股东不能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在第三人面前善意抗辩,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持股协议对股东资格不明确,则必须承担丧失公司权益的风险和法律后果,隐名股东的出资可以按借贷关系处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和实际案例,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主要条件是: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有明确的隐名股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的意图;2)隐名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对公司的义务
<3)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隐名股东的资格
<4)在上述条件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直接向隐名股东分红或承认隐名股东行使权利,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更具说服力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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