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在规定的商品名称的某一部分被商标局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部分与其他商品分开,并将该部分与其他商品分开重新申请。
2。修订后的《商标法》保留了原有的商标成分,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声音”成分。
3。新《商标法》规定,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
4。商标续展,规定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内续展商标。
5。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限,商标代理机构只能在其代理服务范围内申请商标注册。
6。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异议人的认定原则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优先权。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条款的,可以提出异议,主要是《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7。对原专业内容进行了修改,如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修改为“注册商标无效”,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修改为“商标许可备案”。
8。对未续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商标,自期满或者处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批准申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商标案件的审理限额。
明确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期限为自收到商标申请之日起9个月。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为自收到驳回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最长延期期限为3个月。申请商标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最长延长期限为6个月。
商标异议复审期限自收到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个月。违反《商标法》关于抢注的规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6个月。撤销复审的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9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3个月。
2。商标注册优先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商标局受理第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后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申请按照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确定。商标注册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判断申请优先权的标准。我国《商标法》不仅坚持申请在先的原则,而且强调使用在先的合法性,防止不当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以最先申请的商标为准初审并公告;当日申请的,对首次使用的商标进行初审并公告,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者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可以用于生产和服务,但使用人不享有专有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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