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大部分,共92个条款:
一、强化征管基础,加强税源监控(6个条款)
1、税务登记中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和信息传递。新征管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2、提高了银行在税源监控中的作用。新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理生产、经营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这样,税务机关就能凭借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掌握大部分纳税人银行开户情况,达到控制税源的目的。通过税务机关与银行的双向监控,为今后税源管理网络化、信息资源共享打下基础。
3、提出了扣缴税款登记制度。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致使扣缴单位责任不清、义务不明,税务机关难以控制,扣缴税款大量流失。况且,新税制实施后,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数量大量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比重逐步增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社会分配功能也日益明显增强,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有赖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源泉控管。因此,新征管法第15条第3款提出了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4、提高了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第17条纳税人在银行开户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强化了纳税户的源头控管,堵塞税收漏洞。
5、新征管法对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提出了要求。新征管法第一次把税收现代化、信息化发展的思路和要求写进法律,使税收信息采集、传递和共享有了法律保障。新征管法第6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税务系统内部要形成信息网络,税收征管的信息可以在全国税务系统内共享;另一方面,税务、工商、海关、银行及其他政府机关之间要形成网络体系,形成公共信息资源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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