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小股东可以申请清算。
法院判决公司解散,但公司不自行清算,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可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可申请破产的人只能是公司法人或债权人,应自解散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董事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清算组,指定人员清算,法院应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特征:
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程序;
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视为存续。公司作为法人,已经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体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还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公司的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销登记以前这段时间,其法人资格视为存续;
3、公司解散以后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内的活动等。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要如何申请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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