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2、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3、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4、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5、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一、认定共同贪污应注意的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2)受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3)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
(4)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
(5)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
(6)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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