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办量房就快拆迁了吗
拆迁量房后一般半年左右会拆。进行用地范围及建设面积估算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组织建设单位、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强制拆迁前需要通知被拆迁人吗?
1、强制拆迁前需要通知被拆迁人。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谁签署?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
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2)房屋征收的目的;
(3)房屋征收的范围;
(4)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5)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6)补助和奖励标准;
(7)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
(8)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9)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10)其他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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