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可选择按套数计价方式进行销售,亦或是按照建筑物总面积及套内使用面积进行出售。
然而,当涉及到房屋物权的登记事宜时,我们国家的法律严格规定其以房屋的总使用面积以及套内面积作为登记及核定标准。法律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动产产权的建立、调整、转让和废止经过合法登记程序后方可生效;反之,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无论法律是否另有规定,都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依法归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可不需要进行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则明确指出,不动产的登记工作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登记机构负责执行。
同时,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范围、登记机构以及登记方法,均需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最后,第二百一十一条强调,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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