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或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一次记3分。
(一)中国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3分。
(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四)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五)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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