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有期限限制,该期限一般可参照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限。即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予以执行,否则当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因此执行回转也可由法院依法在该期限内完成。
不予执行的情形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下前四种属于“公证文书确有错误的”,第五项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委托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的。
不得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没有给付内容的公证书;
2、没有给付内容的执行证书;
3、未载明一般保证人补充清偿数额的执行证书;
4、载明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给付内容的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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