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士拿着一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说,有个人向她借了4.5万元钱,可是因为借条上写的债主并非她的全名,而是一个别名,对方不承认有这回事。此案日前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有了一审结果,但被告方随即提起了上诉,新一轮的争执又开始了。
这位女士姓钟,横县峦城镇人。她在2009年12月14日向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称有个叫李某的人在2007年4月底向她借了4.5万元钱,李某给她写了张借条,承诺将于一年后的2008年4月24日还清欠款,每月利息520元。但到期后,她多次追要,李某一直不还钱。
钟女士说,李某向她借这笔钱是一个名叫阿琳(化名)的女子牵的线,阿琳是保证人。于是,她将李某和阿琳一起诉上法院,要求两人连带偿还她本金4.5万元及利息1.6万余元。
良庆区法院于今年3月16日开庭审理该案。李某在法庭上说,他和钟女士素不相识、非亲非故,根本不可能向钟女士借钱。那张借条他原本是写给自己妻子吴某的,属于夫妻之间的经济往来,跟钟女士没有关系。2009年他和吴某经法院调解离婚了,为了抵消欠他的债务,吴某便和姐姐阿琳及钟女士相互串通,虚构了这起借款事实。
白纸黑字的借条,怎么能说否认就否认呢?原来,这张借条上写的债主姓名并非钟女士的名字,而是一个别称某萍姐。钟女士和李某的前妻吴某的名字中都有一个萍字,钟女士说某萍姐是她的别名,而李某则说这个某萍姐是他的前妻。
那么,某萍姐究竟是不是原告钟女士本人呢?钟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她所在的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她的别名叫某萍姐。
而另一名被告阿琳则称,这笔借款的确是李某让她帮忙向钟女士借的,借条也是李某亲手写的。李某写好借条的第二天,她将借条拿给钟女士,钟女士将4.5万元的现金交给了她,随后,她又通过银行将钱存进了李某的账户。阿琳提供了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作为证据。她认为,借款人和受益人都是李某,她只是中间人,不该承担还款责任。
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在今年5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钟女士和阿琳提供的证据与她们的说法相互印证,可以确认这4.5万元借款是李某通过阿琳向钟女士借的。李某称钟女士和吴某姐妹串通虚构了这笔借款,没有证据,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出具借条、接收借款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而阿琳只是李某向钟女士借款的中介,没有证据证明她是担保人,因此让她还款没有依据。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5月31日,记者从良庆区法院获悉,李某已经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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