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免征吨税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九条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五十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改造、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警用船舶;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船舶吨税由谁征收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境内港口的“当日”。
纳税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第八条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
纳税人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多退少补: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
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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