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或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在第一次提出申请的六个月内,可以向其他成员国要求优先权,其申请日期按第一次提出的申请日期对待。
通常国内的申请优先权,都是按申请日期计算的。申请日期在先的享受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其他优先权申请的,有2种情况,一种是国外企业来中国申请,另一种是中国企业参加政府组织展会,通常要办理优先权声明,但不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