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实施单位是谁
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由湘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地址在湘潭市岳塘区河东大道1068号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
二、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受理条件
1、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2、职工在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在还的公积金贷款。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办理异地贷款冻结或被司法冻结。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5、申请材料齐全。
三、湘潭公积金死亡继承办理法律依据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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