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如果由于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需要获得赔偿的是其依法负有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还有受害人的近亲属。但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没有办法确认死者的具体身份,无法确定诉讼主体的。那么相关的权利人一般是很难知悉交通事故情况,也很难及时主张赔偿权利的。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最近,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要求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此,通知如下:
一、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费外,仍应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二、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为车辆撞死责任在于自己或者非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乱纪者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三、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过去已作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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