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活动中,虽然欠条上需要债权人摁下手印才具有法律效力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欠条并不仅仅依赖于此来生效。
实际上,判断一份欠条是否有效,其关键在于该欠条的内容是否表述清晰且合乎法律规范,以及能否准确反映出双方之间真实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倘若欠条是由双方自主自愿达成的协议,并且经由双方签署确认,即被视为具备了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进行。
其中,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能够直观呈现所载内容的载体。
而对于那些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阅的数据电文,同样应当视为书面形式。
因此,欠条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只要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及实质条件,即使欠条上未加盖债权人的手印,亦可依法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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