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微减免城建税怎么做分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有:
1.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发生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做:借:库存现金/银行款存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计提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印花税、水利基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各类税费的明细)
4.对免征的增值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做:借: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二、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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