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追诉期过了会受到行政处罚吗
时间:2023-02-13 07:20:21 1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时效限制,“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以违建诉讼期过了的违章建筑仍还是违章建筑,仍会受到行政处罚,直到违法行为结束即违法建筑已经拆掉或恢复原本的样子。

一、违建追诉期是如何计算的

一般应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长时间内没有被发现,并且违法行为人再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和他人利益不再有现实的危害,从行政处罚的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看,再给予处罚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两年内没有被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因其危害结果一直存在,因此应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追诉时效。另外,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二、违建的行政处罚是什么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笫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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