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与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和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进行正当的宗教活动的自由等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制止某人信仰宗教,加入宗教团体,或者强迫其放弃宗教,退出宗教团体;或者强制不信仰宗教的人信仰宗教;或者用上述方法破坏宗教活动等等。
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的手段恶劣或危害后果严重。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构成本罪的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实施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为,但危害性没有达到上述程度,不能以犯罪论处,所以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一般公民干涉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而触犯刑律的,应根据具体情节,以其他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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