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对未成年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养子女对养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5、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6、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7、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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