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汽车行驶证的程序为: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换发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办理时应当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补、换发行驶证后,交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如何补办汽车行驶证的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 第一节 牌证发放 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n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一)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n(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n(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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