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警方的严格检查,部分驾驶员选择在酒精作用下驾驶机动车辆,甚至不惜与警用车辆相撞,这样的行为无疑是极度危险和不负责任的,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任何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
如果在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跑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罪犯,更是会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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