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属于阴阳合同,按照招投标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来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才能在招标的时候更加容易顺利的进行,这是属于一种阴阳合同,需要确定各自权利义务。
制定招标投标法,对保护国家利益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主要在:
1、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按照本法第3条的规定,属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国家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通过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投标竞争者中选择在报价、技术和质量保障等方面最具优势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这对于节约和合理使用国有建设资金(包括由我国政府统借统还或由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贷款),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反腐倡廉,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堵住不法分子侵吞国有采购资金的渠道,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创造这样一种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这也是国家的利益之所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标后签订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与中标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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