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可能有三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超过该范围的无效员;第二个原因是未提供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协议无效;第三个原因是超过了2年的竞业年限。
哪些属于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形
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是知晓商业秘密的高管,即商业秘密的存在是竞业禁止协议成立的重要前提。与另一方签订的协议必须符合适用于该人员的竞业禁止条件,如果协议不符合签订协议的主要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禁止竞争协议的期限不超过2年。也就是说,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的,超过的部分视为无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必须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业禁止协议没有规定赔偿金额或支付标准,则允许雇主就此事与工人协商,如果雇主不同意支付赔偿,则该协议对工人没有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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