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
1、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相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确定。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3、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由办税服务厅或者在政府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纳税服务司办税服务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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