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申请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农村低保标准什么条件才能申请
农村低保满足如下条件才能申请:
1.没有经济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或无法定赡养人的老人或抚养人村民;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的农业户口,或者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
3.申请人现居住在农村村组或定居一年以上;
4.共同生活的家庭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三、低保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低保资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争取省级支持等方式筹集资金,根据区低保工作实际并综合考虑贫困人口数、贫困人口的贫困程度、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对各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区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并相应增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低保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拨的低保资金及时划入低保专户,社会捐赠的低保资金也要全部转入低保专户。低保专户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区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1.区民政局按季向区财政局提供经审核无误的低保资金发放清册。
2.区财政局收到低保资金发放清册后,提供金融机构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将低保资金拨付金融机构。
3.金融机构统一制作专用存折,实行“一户一折”。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不得代领代发。
金融机构根据区财政局提供的清册,在收到低保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低保对象的专用存折,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低保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到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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