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分配落户的凭省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报到证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开具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集体户口;
2、属于到西部地区工作,且自愿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办理集体户口;
3、属于未分配工作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及原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办理集体户口;
4、属于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有迁移的,要求投靠父母落户的,凭本人《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和亲属关系证明予以办理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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