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的认定
时间:2023-03-24 01:50:33 4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没有特殊的情形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然遵循的是一般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原告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具体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

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一、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于贷款人为金融机构。

二、同业拆借,是指具有市场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为了调剂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进行短期资金融通的活动。

三、企业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的行为。目前,为保护金融市场的有序运行,我国法律一般不允许非金融企业之间相互借款。

四、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借贷的币种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港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五、小额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借小额款项,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额贷款一般额度较小,利率较低,期限、发放和还款方式方面的约定更加灵活、便捷,小额贷款多用于扶助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下岗职工再就业,以及大学生创业等等。

六、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签订的合同。金融不良债权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不能按时支付银行利息,甚至不能偿还贷款本金的银行借款债权。金融不良债权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七、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是指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追偿是受让人对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诉讼(仲裁)追偿、委托第三方追偿、破产清算等方式。

二、一张借条法院为何不受理

持有借条起诉法院不受理的原因应该是不符合以下的某点或者几点

1,有适格的原告,即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确的被告,并且被告真实存在。

3,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三、企业应收账款催收应注意什么

企业应收账款催收应注意事项如下:

1、密切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权人应当在债务发生后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控,债务人财务恶化的,可以立即采取必要的对策;

2、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债权。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时间短,见效快。诉讼是最有效、最终保护债权的手段。根本原因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以债务人的意愿转移。债权人还可以在起诉前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判决生效后应收债务能够顺利收回;

3、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不能举证自己的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收集和及时提供证据尤为重要,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4、注意诉讼时效期限。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丧失胜诉权;中国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债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并保留有关证据。在这个过程中,即使债权没有及时实现,诉讼时效也可以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中断。从而重新计算时效,有效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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