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比如在全国影响极大的四川芝元投资有限公司和张蓉蓉等19人集资诈骗案,案件是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大量资金异动进而介入并侦破,因侦查时集资人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初尝甜头的被集资人对侦查行为产生抵触情绪,甚至用上访等形式对侦查机关施压,影响证据的收集、赃款赃物的扣押、查封等工作的开展,最终导致被集资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
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
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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