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2020年6月某日,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由通化县快大茂镇某村去往快大茂镇街里途中,与姜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随后又与曹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当日18时11分,朱某在通化县人民医院被提取静脉血液5ml×2支。经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27日,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向通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朱某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普法】
本案件中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且还连撞路边的两辆车,严重危害到他人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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