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误诊,要认定为医疗事故那么主观要素一般是过失的。具体而言,要认定为误诊的话,那么所需要认定的要素是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且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并且出现了损害结果。因此只有符合上述的几个要件,那么才可以认定为误诊的医疗事故。
临床误诊的分类
临床误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责任性误诊,另一类是技术性误诊,无论责任性误诊或技术性误诊,其性质者属于医疗过失,前者是失责行为,后者是技术行为。
责任性误诊是指医务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误诊,该成立的前提需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误诊和疏忽大意的误诊;技术性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因缺乏应具备的技术和经验导致的误诊。因此,判断是否误诊误治要从两个角度去考虑,一是医生在诊断中有无不负责任的行为,例如不认真询问病史、不详细进行体格检查、不认真分析病情、不完成应该进行的检查项目、过于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鲁莽行事不向上级医师请求汇报,不顾病性疑难危重不及时会诊、转诊而酿成误诊误治。二是医生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与其技术职务完全不相称,对可以认识的疾病未能认识,对可以治疗的疾病造成误治,使病人疾病不愈,甚至加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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