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以来,艾克拉木·吾斯曼、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先后与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等数人在鄯善县鲁克沁镇多次聚集,从事非法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收听观看境外恐怖组织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音视频,接受宗教极端思想并就进行暴力恐怖活动达成共谋,进行暴恐体能训练,恐怖组织逐渐形成。
2013年,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与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多次预谋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经密谋,6月26日早晨,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等13人先后袭击鲁克沁镇派出所、鄯善县公安局特警大队山南中队、鲁克沁镇政府等地,疯狂砍杀公安民警、干部、群众,焚烧办公楼、车辆,致公安民警、干部、群众共24人死亡,23人受伤,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213.6万元。
除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吾拉音·艾力、阿不都拉·斯热甫力外,参与当天暴力袭击的恐怖分子被当场击毙或被击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犯罪过程】
6月19日晚
艾力·艾合买提尼亚孜召集艾克拉木·吾斯曼等5人在艾因丁·吾买尔家聚会,策划对鲁克沁镇派出所、当地政府、特警中队、主麻市场等处实施恐怖袭击;安排艾克拉木·吾斯曼筹集、掌管经费,与其他恐怖分子购买作案刀具。期间,艾克拉木·吾斯曼提议制作燃烧瓶放火。
6月下旬
艾克拉木·吾斯曼与其他恐怖分子筹集资金10800元,购买长砍刀26把、短刀21把;其他人购买了汽油、软管等犯罪工具。
6月25日
艾克拉木·吾斯曼在为作案刀具开刃时,因涉嫌犯罪被拘留。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等人恐事情败露,决定提前实施恐怖袭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等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恐怖组织,为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准备工具,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伙同其他恐怖组织成员杀害民警、干部、群众,放火烧毁公私财产,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判决。
对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等4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艾合买提尼亚孜·斯迪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吾拉音·艾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阿不都拉·斯热甫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数罪并罚,判处艾克拉木·吾斯曼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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