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好的房子飞了
王先生是外地人,2001年来沧州做生意,并在沧州结婚成家。生意顺风顺水,家庭和和睦睦,惟一美中不足的是两人还没有属于自己的房子。
2007年年底,王先生在沧州郊区看好了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
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一次性付清房款,由于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将来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由卖方协助王先生办理。
合同签订好,王先生一次性将20万元交给了卖主。有了自己的房子,王先生和妻子满怀期待能早日住进新房。不想前不久卖主打来电话称,由于房子升值不打算卖了,要把房钱退给他。王先生很生气,他打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咨询了律师后,王先生才知道,原来他们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只能要求卖主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交付房屋。
安置房不得随意买卖
针对王先生遇到的情况,记者走访了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姜涛律师。姜涛律师认为,随着近年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农村房屋拆迁量的增大,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安置房交易。由于安置房售价一般比商品房低,不少市民都想通过购买安置房以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由此产生了不少纠纷。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安置房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农村拆迁安置房。此类房屋属于征地拆迁中的安置房,其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这类房屋是不能随便买卖的,仅能在本地村民之间转让。另外一类是城市拆迁安置房(包括村镇国有土地安置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因此,这类房屋原则上也是必须领取产权证后才能转让的。
购买安置房需谨慎
考虑到安置房交易的配套法律法规尚未成熟,姜涛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安置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买主应向拆迁部门或征地部门了解房屋的性质是属于哪一类安置房,以备自己决策之用。其次,买卖安置房时应当对房屋的两证进行审查,审查项目包括:房屋的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等权利的瑕疵。所谓的瑕疵是指房屋两证上的所有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均应签名,若只有一方签名,房屋在买卖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再次,对于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安置房买卖,因为两证办理的时间迟于安置房买卖协议的签订时间及交房的时间,因此这类房屋买卖风险极大,姜律师建议想要买房的市民尽量不要购买此类房屋,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购买安置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购买拆迁安置房,手续与普通商品房是一样的。但是如果你想购买拆迁安置房,最好等卖主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交易。
购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要对转让方(个人)有一定的了解,安置期房交易时,需要注意该安置房是否享受政府有关补贴以及相关的限制,还是纯属市场行为,必须调查清楚。其次,要查看卖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在转让时,要求对方把安置房及该房的产权证明单、计税发票等一套用于领取安置房产权证的证件给你。
同时,在交易时与卖方签订拆迁安置房购买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双方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违约责任的处理办法等等,以便对方违约时可退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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