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接到传唤签收通知,这通常体现了公安部门有必要向事主查询、核实某些细节信息等相关公务需求。
当事人倘若未能亲自前往核实签收,将难以避免地被视为拒绝配合调查行动。
此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干扰调查工作的开展,甚至容易引发警方的猜疑,进一步则可能会被视为阻碍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我们建请示,各位应慎重考虑,积极与公安部门合作,配合其完成案件调查工作。
同时,通过自愿签名来表达你的意愿及履行相应职责也将具有极大的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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