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中的几个问题
1.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刑法第312条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对犯罪所得的赃物的非法处理。
2.这一罪行不仅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
3.在处理这一罪行时,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问题,包括赃物的定义、赃物的范围和赃物犯罪的主观故意等。
二、赃物罪的法律构成
赃物罪的法律构成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1.客体要件是指赃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赃物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它既是犯罪的证据,也是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因此,对赃物的处理行为会妨害司法机关的追查、审判工作。
2.客观要件是指赃物罪的客观表现,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这些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
3.主体要件是指赃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赃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犯罪分子本人将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是指赃物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
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赃物犯罪的刑事责任
1.对于犯有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人,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这是因为赃物犯罪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社会管理秩序,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同时,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和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可以酌情判处相应的刑罚和罚金。
3.在处理赃物犯罪案件时,还需要注意与其他犯罪的区分和界限。例如,与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区分在于赃物犯罪是对犯罪所得的赃物的非法处理行为,而不是直接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4.还需要注意赃物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即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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