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树木征收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农村土地征收树木的赔偿因各地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通常会根据树木的种类、树龄、树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评估赔偿金额。以下是一般的赔偿标准供参考:
1.幼龄树:根据不同树种,按每株每年3-20元的标准赔偿。
2.中龄树:根据不同树种,按每株每年20-100元的标准赔偿。
3.大龄树:根据不同树种,按每株每年100-200元的标准赔偿。
4.珍贵树种:如银杏、红豆杉等,按每株每年500元以上的标准赔偿。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果树、经济林等,也会有特殊的赔偿标准。
二、农村树木征收赔偿不服如何处理
被征收人对赔偿不服的,可以交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予以裁决,或者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举报补偿不合理的情况、要求举行听证会,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树木征收赔偿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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