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人有授权给律师的情况下律师代为签字是可以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一般记载的代理权限有三种,即一般代理、特别代理和全权代理。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律调查、调解、开庭,提供领取法律文书、传票、证据等签字,均属于一般授权的范畴,可以代替委托人签名。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全权代理。容易与特别代理相混淆,从字面的意思看,全权代理的范围是最广的,相当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普通公民递交的委托书往往多写为全权代理,但是法律的规定却不是这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涉及到下列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起(上)诉状,调解书、鉴定申请书等与当事人实体权利相关的文书。
如果是属于诉讼程序性的文书,如法院传票,提交证据材料清单,诉讼费缴费凭证,签收判决书、调解书等等程序性文书,律师可以按照双方授权委托书约定签署。法院一般都是不太审查这方面的签名,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并且该异议是成立的,法院才会申请该签名的真实性。
如果有当事人的授权或承认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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